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Connor 元宇宙官网 2023-05-09 115 0

关键词 交通事故 逃逸 救助基金 垫付 追偿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09时27分许被告喻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田洪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航天医院门前时,适逢张某步行至此,陕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部与张某相撞并碾压,导致张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喻某驾驶陕A×× 号货车驶离现场。2022年10月28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某构成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陕A×× 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喻某赔付给原告费用共计为4万元,第三人交警支队垫付丧葬费36400元。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四原告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均有权利行使继承权,系该案适格主体。原告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80397元。被告喻某驾驶车辆因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后死亡,因被告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8万,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喻某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交警支队垫付丧葬费用其对被告喻某享有追偿权。喻某应支付给第三人交警支队36400元。被告喻某已垫付费用4万元,被告喻某再赔付给原告23997元。

三、法律分析

1.什么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经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等。

2.哪些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本案被告喻某某肇事后逃逸,受害者死亡,受害的近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3.垫付后如何追偿?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仅是垫付,并不是无偿给予,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因此,交警队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返还已垫付的费用,如果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本案中,原被告为被侵权人和赔偿义务人,交警队非交通事故的侵权方、被侵权方,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请求被侵权方返还垫付费用,得到法院支持,成功行使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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