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船期,报关公司擅自处置转关货物=罚款4万

Connor 元宇宙十大龙头股 2022-11-16 117 0

问:我们公司在在操作转关货物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不慎将海关封志损毁,请问我们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贵司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应积极配合海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根据该监管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擅自损毁海关封志,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资料、相关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货物清单、微信聊天记录、Y市报关及删单记录、货物流程记录、 N码头进出场记录、收取担保凭单、曾某查问笔录、钟某询问笔录、耿某询问笔录、周某 陈述说明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理海关监管货物问题。根据《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针对转关货物进行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均需要经海关许可,否则构成违规。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指出的是,比较前引案例中,为赶船期,当事人在明知该票货物为转关货物的情况下,未事先通知 T报关企业进行删单,也未经海关许可,在 Y市重复办理了一体化报关手续,并利用重复报关后的删单手续擅自将上述转关货物办理了出卡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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