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借贷之名吸引投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Connor 元宇宙概念股 2022-11-08 167 0

【案件回放】

W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W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吴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W财富公司、H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H公司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W财富公司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W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吴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W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吴某某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W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W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W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W集团、吴某某及W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W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吴某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吴某某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W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W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W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借贷之名吸引投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瀛台律师论法】

吴某某认为W集团的线上业务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国家允许P2P行业先行先试,W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P2P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

展开全文

公诉人针对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W集团在线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W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线上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W集团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判断金融业务的非法性,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存在被告人开展P2P业务时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问题。W集团的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借贷之名吸引投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瀛台律师提醒】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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