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以案说险】打击保险欺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案例
看案知法 警钟长鸣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案例
案情一介绍
2022年8月,H先生为自己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及重疾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2022年12月,H先生因糖尿病性酸中毒住院治疗,2023年7月,H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对出险情况核实过程中发现H先生投保前确诊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且长期服药。因H先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最终对本次理赔申请拒赔,并解除H先生该保险合同。
案情二介绍
2021年10月,Y先生为自己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2023年5月,Y先生因支气管哮喘住院治疗,2023年9月,Y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对出险情况核实过程中发现H先生投保前确诊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痛风性关节炎、反流性食管炎、糖耐量受损、肛周脓肿。因Y先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最终对本次理赔申请拒赔,并解除Y先生该保险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关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温馨提示】
如您发现我公司的保险欺诈、非法代理退保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我们举报
举报电话:95585、022-58570946
举报邮箱:liming@life.cic.cn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