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 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Connor 元宇宙官网 2022-12-05 172 0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4月27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开展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工作,并已于2022年7月2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366号)。

就上述产品及合同变更工作,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17日在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征询投资者意见,并按照《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巨额赎回、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终止条款、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并相应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12月5日起生效。

自2022年12月5日起,“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原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管理人自《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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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C类、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计划A类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3.2.1 前端收费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A

注: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赎回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A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C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E

注:1、对于E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在7日(含)以上且少于14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对于A类、C类、E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2、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集合计划申购业务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集合计划申购。

1、申请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2、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如遇非集合计划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集合计划开放日。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或其他另行公告,请以相关公告或公示为准。

6、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确认情况。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集合计划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95551

联系人:王浩

网址: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应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报告所述“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机构部函【2022】1366号文准予变更。

2、《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12月5日在本公司网站()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销售机构为银河水星

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销售机构且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根据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以下销售机构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自2022年12月6日起,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A,基金代码:970201;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C,基金代码:970202;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E,基金代码:970203)增加下列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

一、新增销售机构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以上销售机构申购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者。

三、申购费率优惠业务

自2022年12月6日起,投资者通过以上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实施申购费率1折优惠。后续申购费率优惠标准及相关规则如有调整,以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

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80-888

公司网站:zzkf@zzfund.com

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177

公司网站:

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站:

8、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10-89623098

公司网站: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各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集合计划所属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各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各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各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各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各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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